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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1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李大卫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卫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21刑初16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大卫,男,197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为沧州市新华区沧捷路沧县,住沧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2日被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沧县人民检察院以沧县院公诉刑诉[2017]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大卫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宝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大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7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李大卫驾驶冀J×××××、冀J×××××号“解放”牌重型半挂货车,沿104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沧县姚官屯村路口处时,将由东某通过路口的行人刘某1撞至对向车道倒地,后被过往车辆碾压,造成车辆损坏、刘某1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李大卫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大卫补偿被害人刘某1近亲属经济损失10万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大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22接处警综合记录单、死亡注销证明、协议书、谅解书、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人卢某的证言;被告人李大卫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照片;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大卫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刘某1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大卫自愿认罪,补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10万元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大卫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大卫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月巧人民陪审员  董书霞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洪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