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刑初1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吴某龙、罗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龙,罗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1刑初1477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龙,男,汉族,籍贯湖南省平江县,文化程度小学,住平江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7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被告人罗某,曾用名罗某1,男,汉族,籍贯四川省蓬安县,文化程度小学,住蓬安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7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7]13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龙、罗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龙、罗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2017年2月18日4时许,被告人吴某龙、罗某到本市白云区新市街棠苑街四巷巷口,以撬锁的方式,盗得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黑色女装摩托车1辆。(二)同年2月22日6时许,被告人吴某龙、罗某到白云区黄石街陈田村福庆街菜市场附近,以上述方式,盗得黄某停放在该处的优越牌48V型电动车1辆。经鉴定,上述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17元。(三)同年3月7日3时许,被告人吴某龙、罗某伙同一同案人(另案处理)到白云区黄石街江夏村大塘大街集贤广场潮客大排档门口,以上述方式,盗得杨某停放在该处的双鹰牌100C女装两轮摩托车1辆。经鉴定,上述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610元。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审理时宣读并出示了被害人陈述、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吴某龙、罗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多次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均构成盗窃罪。吴某龙、罗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均可从轻处罚。建议对吴某龙、罗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之间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龙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被告人罗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一)2017年2月18日4时许,被告人吴某龙、罗某到本市白云区新市街棠苑街四巷巷口,以撬锁的方式,盗得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黑色女装摩托车1辆。(二)同年2月22日6时许,被告人吴某龙、罗某到白云区黄石街陈田村福庆街菜市场附近,以上述方式,盗得黄某停放在该处的优越牌48V型电动车1辆。经鉴定,上述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17元。(三)同年3月7日3时许,被告人吴某龙、罗某伙同一同案人(另案处理)到白云区黄石街江夏村大塘大街集贤广场潮客大排档门口,以上述方式,盗得杨某停放在该处的双鹰牌100C女装两轮摩托车1辆。同日,二被告人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经鉴定,上述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61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同案人熊某的供述及辨认材料,被害人刘某某、黄某、杨某的陈述,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收据、车辆销售统一票据复印件,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赃物照片,作案工具照片,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身份材料,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吴某龙、罗某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龙、罗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多次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龙、罗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吴某龙、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均可从轻处罚。关于罚金的数额,本院结合吴某龙、罗某二人盗窃三次、犯罪数额超过3127元,大部分赃物未缴获,考虑二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本院确定罚金数额为三千元。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吴某龙、罗某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7日起至2017年11月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7日起至2017年11月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三、缴获的赃物双鹰牌100C型女装两轮摩托车1辆,发还被害人杨彪。(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四、缴获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销毁。(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杜玲玲人民陪审员 陈秀娥人民陪审员 何丽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钊琦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