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3民初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县农商行诉屈祖富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屈祖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3民初583号原告: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泷泊镇阳明路***号。法定代表人:谢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小勇,男,汉族,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卿荣富,男,汉族,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员工。被告:屈祖富,男,汉族,居民。原告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屈祖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无法联系被告屈祖富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28元,减半收取计864元,由原告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成春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婷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