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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5民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新绛县横桥乡中村南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马卫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绛县横桥乡中村南村村民委员会,马卫东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5民初803号原告:新绛县横桥乡中村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绛县横桥乡中村南村。法定代表人:朱维祺,主任。被告:马卫东,男,汉族。原告新绛县横桥乡中村南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马卫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绛县横桥乡中村南村村民委员会以证据不足,调取新的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绛县横桥乡中村南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新绛县横桥乡中村南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张天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段瑞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