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1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春生与刘亚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生,刘亚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1执439号申请执行人:刘春生,男,196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农发行家属楼。被执行人:刘亚伟,男,198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曲沃县人社局职工,住宏盛小区二号楼二单元701室。本院在执行刘春生与刘亚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7日向刘亚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亚伟于2017年7月20日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亚伟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亚伟在中国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为×××的存款2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如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