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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1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春生与刘亚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生,刘亚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1执439号申请执行人:刘春生,男,196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农发行家属楼。被执行人:刘亚伟,男,198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曲沃县人社局职工,住宏盛小区二号楼二单元701室。本院在执行刘春生与刘亚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7日向刘亚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亚伟于2017年7月20日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亚伟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亚伟在中国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为×××的存款2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如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