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5执3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项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5执3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项某某,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执行吴某某与项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项某某所有的位于安徽省霍山县衡山镇迎驾大道东路南侧恒邦东郡2号楼401室房屋,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项某某所有的位于安徽省霍山县衡山镇迎驾大道东路南侧恒邦东郡2号楼401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劲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