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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执保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直属支行、陈鹏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直属支行,陈鹏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保403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直属支行,住所地:泸州市小市下合道街15号。法定代表人:黄红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708941033P。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波,男,1972年6月18日,住泸州市江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巫小兵,男,1976年1月12日,住泸州市江阳区。被申请人:陈鹏安,男,1975年7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直属支行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陈鹏安价值208252.62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直属支行作为保证人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陈鹏安、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价值208252.62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容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 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