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283民初1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闫国友与张凤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国友,张凤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1386号原告:闫国友,男,197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籍贯黑龙江省海伦市,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伦市祥富镇有富村*组**号。被告:张凤国,男,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籍贯黑龙江省海伦市,职业农行职员,住所地黑龙江省海伦市祥富镇镇内一委*组**号,现住黑龙江省海伦市新亚商苑*期琥珀阁*单元***室。原告闫国友与被告张凤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国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借款本金150000.00元及利息4375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27日,被告张凤国以急需资金为由,以其工资作为担保在原告处借款150000.00元,当时约定月利率1.5%,还款期限为2016年11月27日前,由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到期后,虽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拖欠至今。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张凤国给付原告闫国友借款本息193750.00元。此款自2017年8月份始,每月15日前给付原告2500.00元,至还清时止。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4175.00元,减半收取计2087.50元,保全费1488.75元,由被告张凤国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激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雪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