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8民初1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廖爱梅与唐河县银雪面业有限公司、郭立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爱梅,唐河县银雪面业有限公司,郭立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8民初1150号原告廖爱梅,女,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河县。被告唐河县银雪面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立印,任该公司经理。住所:唐河县苍台镇苍台街南街。被告郭立印,男,生于1962年5月23日,汉族,农民,住唐河县。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丽,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廖爱梅与被告唐河县银雪面业有限公司、郭立印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廖爱梅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爱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爱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廖爱梅负担。审 判 长 谷建辉代理审判员 田喜中人民陪审员 王 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承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