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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8民初1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廖爱梅与唐河县银雪面业有限公司、郭立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爱梅,唐河县银雪面业有限公司,郭立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8民初1150号原告廖爱梅,女,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河县。被告唐河县银雪面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立印,任该公司经理。住所:唐河县苍台镇苍台街南街。被告郭立印,男,生于1962年5月23日,汉族,农民,住唐河县。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丽,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廖爱梅与被告唐河县银雪面业有限公司、郭立印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廖爱梅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爱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爱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廖爱梅负担。审 判 长  谷建辉代理审判员  田喜中人民陪审员  王 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承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