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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4执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郑志高、郑德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志高,郑德尧,刘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4执629号申请执行人:郑志高,男,1962年9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被执行人:郑德尧,男,1968年4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被执行人:刘金海,男,1979年11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本院在执行郑志高与郑德尧、刘金海(2017)浙0824执62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自行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强制执行申请。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824执629号案的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协议最后履行期限第二日起二年内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伍秋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方 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