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民初3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范国章与秦学、松原市西山公墓殡仪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国章,秦学,松原市西山公墓殡仪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3175号原告:范国章,男,1956年1月9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被告:秦学,男,56岁,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被告:松原市西山公墓殡仪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松原市。法定代表人:孙浩,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国章与被告秦学、松原市西山公墓殡仪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国章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国章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17元,减半收取508、5元,由范国章承担,剩余508、5元,由本院退还给范国章。审判员 狄英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