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5执1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德慧与贵州红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慧,贵州红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15执1000号申请执行人张德慧,男,汉族,1965年1月31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执行人贵州红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观山东路210国道口红华商贸物流园A栋1-660号。法定代表人于德渤,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德慧与被执行人贵州红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贵州红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不服贵阳市观山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7)观劳人仲裁字第102号裁决书,在法定期限内于2017年6月9日在我院提起诉讼,我院已立案受理,故本案的执行依据(2017)观劳人仲裁字第102号裁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张德慧申请执行贵州红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贵阳市观山湖区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 云审 判 员 闻 云助理审判员 张 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智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