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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保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尤进良、青岛泰坤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进良,青岛泰坤置业有限公司,张春亮,高峰,匡玉臻,曹启奎,张宝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保276号申请人尤进良,男,住胶州市。被申请人青岛泰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张春亮,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张春亮,男,汉族,住胶州市。被申请人高峰,男,汉族,住胶州市。被申请人匡玉臻,男,汉族,住胶州市。被申请人曹启奎,男,汉族,住胶州市。被申请人张宝刚,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尤进良与被申请人青岛泰坤置业有限公司、张春亮、高峰、匡玉臻、曹启奎、张宝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青岛泰坤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胶南市(现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泊里河北村使用面积1543平方米的工业用地一块(地号),保全价值为165万元,担保人尤进良以其所有的位于胶州市中房花苑小区B5号楼2单元5层02号房产一处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以(2017)鲁0281民初43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青岛泰坤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胶南市(现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泊里河北村使用面积1543平方米的工业用地一块(地号),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转让。二、查封担保人尤进良所有的位于胶州市中房花苑小区B5号楼2单元5层02号房产一处,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转让。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慧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