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5民初1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张宝国与被告明水县双兴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国,明水县双兴镇人民政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25民初1085号原告张宝国,男,194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明水县。被告明水县双兴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岩松,职务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王福全,该镇水利站站长原告张宝国与被告明水县双兴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宝国、被告明水县双兴镇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王福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将原告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维修费用人民币1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在明水县双兴镇东双村居住,2016年秋天,原告发现房屋西侧的自来水管泄露房屋西侧院内已经全部结冰,西屋内也已经进水,已将原告的房屋浸泡,造成原告房屋下沉,西侧墙体开裂。2016年12月,被告明水县双兴镇政府对泄露的管道进行了维修,维修后再次漏水。2017年1月进行了二次维修才停止漏水。原告多次找到双兴镇人民政府要求为原告维修房屋,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故原告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要求,请法院予以处理。被告明水县双兴镇人民政府辩称,原告说他家被水淹了这是事实,当时农村的一伙专业的自来水维修队前去维修,到那里发现是原告西侧邻居张家的房屋倒塌将自来水管砸折冒的水,地上结冰近一尺厚,他们就将水管封死。这是导致原告家房屋被损坏的原因。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原告张宝国房屋西侧被自来水所淹,导致房屋西墙下沉,原告认为此损失应由被告双兴镇人民政府承担责任,而被告明水县双兴镇则说明,此次漏水并非主管道漏水,而是应由个人负责的分支漏水所致,故不能由镇政府负责。庭审中被告提交了《明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并有维修工人出庭作证,证明了被告的主张,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明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第十三条规定:“集中式供水工程主体部分的养护和维修由供水管理单位负责,入户工程由受益农户负责”。明水县人民政府对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这一规定,说明在明水县行政区域内即应按此执行。故原告张宝国因他人自来水泄露,导致自有房屋受损,要求明水县双兴镇人民政府赔偿属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参照明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宝国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张宝国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肇彦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秀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