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4民初4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4134扬州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谢国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谢国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084民初4134号原告:扬州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月塘小区11幢202室。法定代表人:陈宝霞,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维俊,职工。被告:谢国干,男,1967年12月5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扬州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谢国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维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国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扬州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自2013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拖欠的物业管理服务费2532元及公共能耗费200元,合计2732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5月28日,原告与高邮市春之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春之声小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双方约定将春之声小区委托给原告实行物业管理,被告于2009年7月1日成为春之声小区10幢306室的业主,原告依据合同提供了物业服务,但被告拖欠自2013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以来的物业管理等费用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交,但被告一直拒绝给付,后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被告谢国干未答辩。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扬州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系高邮市春之声花苑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被告谢国干于2009年7月1日成为春之声花苑10幢306室房屋的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合计为95.9平方米;2012年5月28日,原告与高邮市春之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春之声小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双方约定将春之声小区委托给原告实行物业管理,2015年7月16日,原告与高邮市春之声小区业主委员会补签了《春之声物业服务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应向原告缴纳物业服务费每月0.55元/平方米,公共耗能费50元/年。原告自2012年5月28日起,一直为高邮市春之声花苑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至今,被告拖欠原告2013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等计2732元未缴,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而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物业欠费2732元。综上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3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等费用的诉请于法有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行为,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国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扬州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2013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等费用计273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谢国干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翁玲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其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庭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