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3民初1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车素英诉王桂章、王安喜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素英,王桂章,王安喜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C}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203民初1414号 原告:车素英,女,196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委托代理人:贾德全,男,195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王桂章,男,197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阳市颍东区。 被告:王安喜,男,194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阳市颍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车素英诉被告王桂章、王安喜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车素英于2017年7月26日以本案安置房未能实际安置,待安置房安置后再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车素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车素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车素英负担。 审判员 吴继红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曹亚妮 附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四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