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0执1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张晓庆申请沈阳军鼎建筑幕墙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沈阳军鼎建筑幕墙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庆,沈阳军鼎建筑幕墙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沈阳军鼎建筑幕墙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1470号申请执行人张晓庆,男,196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巴彦县。委托代理人孙亚光,黑龙江宏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沈阳军鼎建筑幕墙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代表人汪尚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沈阳军鼎建筑幕墙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于洪街道西和平村。法定代表人付刚,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张晓庆与沈阳军鼎建筑幕墙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沈阳军鼎建筑幕墙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二民初字第72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0执14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涛审判员 李秋风审判员 胡庆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博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