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3刑初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李东东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3刑初960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东东,男,1990年9月29日出生,公诉机关以武江检公诉刑诉(2017)9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东东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东东于2017年4月8日15时许在本市江汉区华安里柏润路131号604室采取翻窗入室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吴某人民币102元。公安机关于2017年4月11日将被告人李东东抓获归案。上述赃款已挥霍。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东东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东东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李东东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东东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李东东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的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东东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2017年8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次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德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棣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