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30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卫强与被执行人强晓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卫强,强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30执130号申请执行人:白卫强,男,197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被执行人:强晓军,男,197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宜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卫强与被执行人强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30民初707号民事判决书、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6民终495号民事调解书和白卫强的书面申请,该案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确定的执行标的为124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7月2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该案的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被执行人权力义务告知书等相关材料,并限期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2017年7月25日强晓军履行了50000元后与白卫强在本院的主持下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强晓军于2017年7月24日给申请执行人白卫强先履行50000元,剩余的款项申请执行人白卫强再给被执行人强晓军最多宽限三个月至2017年10月25日之前(但是如果被执行人强晓军在具体的这三个月内提前还清的话,申请执行人白卫强要将这三个月内的多余利息退还给被执行人强晓军),该案剩余的款项为74000元及三个月利息4440元总计78440元。2017年7月26日白卫强以与强晓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兑现50000元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白卫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7)陕0630执1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古世明执行员 强华忠执行员 寇 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黑艳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