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23民初1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庆云县诚信日用品商行与张宝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云县诚信日用品商行,张宝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1422号原告:庆云县诚信日用品商行,住所地山东省庆云县小商品现代批发市场一层C区**号。经营者:刘金凤,女,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河北省盐山县,住山东省庆云县小商品现代批发市场一层C区。被告:张宝华,男,成人,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原告庆云县诚信日用品商行诉被告张宝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本案定于2017年7月26日14时30分开庭,并向当事人双方送达了开庭传票。原告庆云县诚信日用品商行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庆云县诚信日用品商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庆云县诚信日用品商行负担。审 判 员  王春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