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民初4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牟任伟与王强欣、缪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任伟,王强欣,缪安,缪慧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4920号原告:牟任伟,男,198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王强欣,男,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缪安,女,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缪慧玲,女,197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牟任伟为与被告王强欣、缪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缪慧玲为被告参加诉讼,诉请(当庭变更):要求被告缪慧玲、王强欣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0元整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被告缪安负共同还款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章俏璐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牟任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缪慧玲、王强欣、缪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王强欣、缪安原系夫妻,双方于2012年12月18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7年5月16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2016年6月14日,被告缪慧玲、王强欣向原告牟任伟借款150000元,由被告缪慧玲、王强欣于借款当日出具借条一份。上述借款经原告催讨,三被告至今未予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缪慧玲、王强欣、缪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牟任伟借款15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本金150000元按年利率6%自2017年7月1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缪慧玲、王强欣、缪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章俏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