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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执1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凡、王新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凡,王新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1602号申请执行人杨凡,住荣成市。被执行人王新波,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杨凡与被执行人王新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82民初35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5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3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尚欠款同场交付5163元,余款1万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付清;逾期不付,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对原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17)鲁1082民初3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宁小杰审判员  于海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小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