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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2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四川金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田明智买卖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金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田明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2执189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金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盐亭县麻秧乡下月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3MA62484D5H。法定代表人:郑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田明智,男,生于1981年7月10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在执行四川金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田明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100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7月2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执行和解协议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四川金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鲲审判员 袁华林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晓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