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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1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姜学山与青岛启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姜永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学山,青岛启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姜永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1318号原告:姜学山,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青岛启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姜永伟,职务:经理。被告:姜永伟,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学山与被告青岛启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姜永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学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青岛启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姜永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学山撤回起诉。原告姜学山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变更诉讼请求,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学山负担。审 判 长  匡建玲审 判 员  孙 超人民陪审员  孙璐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冷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