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1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姜学山与青岛启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姜永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学山,青岛启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姜永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1318号原告:姜学山,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青岛启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姜永伟,职务:经理。被告:姜永伟,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学山与被告青岛启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姜永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学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青岛启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姜永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学山撤回起诉。原告姜学山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变更诉讼请求,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学山负担。审 判 长 匡建玲审 判 员 孙 超人民陪审员 孙璐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冷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