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民初36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沈根谋与何宗武、江西瑞州汽运集团鑫辉源汽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根谋,何宗武,江西瑞州汽运集团鑫辉源汽运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3610号之一申请人:沈根谋,男,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龙伏镇新开村新开片牛口组***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立,湖南高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何宗武,男,198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冬塔乡联星村76号,身份证号码:4306261982********。被申请人:江西瑞州汽运集团鑫辉源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独城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56105704XQ。法定代表人:周建宝,系该公司经理。担保人:湖南长银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解放西路35号长房大厦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1216496XY。法定代表人:李彩彤。申请人沈根谋与被申请人何宗武、江西瑞州汽运集团鑫辉源汽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沈根谋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西瑞州汽运集团鑫辉源汽运有限公司名下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车牌号为:赣C7A9**)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何宗武名下银行存款108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湖南长银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沈根谋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作出(2017)湘0105民初3610号民事裁定书并据此查封了被申请人江西瑞州汽运集团鑫辉源汽运有限公司名下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车牌号为:赣C7A9**)。2017年7月20日申请人沈根谋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车辆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沈根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瑞州汽运集团鑫辉源汽运有限公司名下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车牌号为:赣C7A9**)的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解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