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1执2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王秋华、朱埝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秋华,朱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1执243-1号申请执行人:王秋华,男,生于1970年9月1日,汉族,住岳池县。被执行人:朱埝林,女,生于1970年3月24日,汉族,住岳池县。本院在执行王秋华与朱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臣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峻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