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11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宁欢与梁伟涛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宁欢,梁伟涛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1989号原告陈宁欢。被告梁伟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宁欢诉被告梁伟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陈宁欢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梁伟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宁欢撤回对梁伟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宁欢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周迪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