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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12执恢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胡桂香与柳国兴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桂香,柳国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12执恢558号申请执行人:胡桂香,女,汉族,1964年7月18日生,住常州市新北区。被执行人:柳国兴,男,汉族,1970年10月16日生,住常州市新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桂香与被执行人柳国兴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现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玉宇审判员  戴 超审判员  杨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绮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