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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2执3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燕辉与朱红喜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燕辉,朱红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2执3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燕辉。被执行人朱红喜。申请执行人陈燕辉于2017年3月1日依据本院(2014)晋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2016年抚养费600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红喜已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2014)晋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庭彬审 判 员  普永云助理审判员  李雅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晓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