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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81民初2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毛北方与杨继东、陈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北方,杨继东,陈金香,朱康福,张冬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81民初2089号原告毛北方,男,1975年1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告杨继东,男,1981年6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告陈金香,女,1984年11月28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址同上,系杨继东妻子。被告朱康福,男,1981年11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告张冬林,男,1972年10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原告毛北方诉被告杨继东、陈金香、朱康福、张冬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北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继东、陈金香、朱康福、张冬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3月15日,被告杨继东、陈金香以种植脐橙需资金周转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杨继东、陈金香出具了借款借据给原告,约定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借款期限自2016年3月15日至2016年9月14日。被告朱康福、张冬林为被告杨继东、陈金香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约定保证期间为十个月。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将借款50000元转入被告杨继东账户。期满后,被告杨继东、陈金香支付了2016年10月14日前的利息,借款本金及其余利息一直未还。原告于2017年5月7日向法院起诉后,被告陈金香于2017年5月26日归还了20000元,同年5月27日归还了5000元给原告,原告便撤回了起诉。因被告未归还仍欠的本金25000元及其余利息,遂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5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其中本金25000元自2016年10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7年5月27日止,另25000元本金自2016年10月15日起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止);四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杨继东、陈金香、朱康福、张冬林未作答辩。原告毛北方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告毛北方、被告朱康福、杨继东、陈金香、张冬林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适格;2、被告杨继东、陈金香出具给原告的借款借据原件一份。证明被告杨继东、陈金香于2016年3月15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及被告朱康福、张冬林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3、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杨继东的凭证一份,证明原告将借款50000元转入被告杨继东账户。被告杨继东、陈金香、朱康福、张冬林未提供证据。庭审时因被告杨继东、陈金香、朱康福、张冬林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与本院查明的事实能相互印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上述3组证据均予以确认。本院查明,2016年3月15日,被告杨继东、陈金香以种植脐橙需资金周转由向原告毛北方借款50000元,被告杨继东、陈金香出具了借款借据给原告,约定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借款期限自2016年3月15日至2016年9月14日。被告朱康福、张冬林为被告杨继东、陈金香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约定保证期间为十个月。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将借款50000元转入被告杨继东账户。期满后,被告杨继东、陈金香支付了2016年10月14日前的利息,借款本金及其余利息一直未还。原告于2017年5月7日向法院起诉后,被告陈金香于2017年5月26日归还了20000元,同年5月27日归还了5000元,共计25000元给原告,原告便撤回了起诉。此后,因被告仍未归还剩余本金25000元及其余利息,原告遂再次向法院起诉。本院认为,被告杨继东、陈金香向原告毛北方借款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原告已将借款交付给了被告,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本案全部责任。对原告毛北方要求被告杨继东、陈金香归还借款本金2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的请求,被告支付利息至2016年10月15日,被告原借本金50000元,在2017年5月27日归还了本金25000元,故其中25000元的利息应自2016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2017年5月27日止,另外25000元本金则应自2016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还清时止,因双方在借条上约定的利率未超过法定标准,故对该请求本院也予以支持。被告朱康福、张冬为本案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且在保证期间内,故应负连带偿还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继东、陈金香追偿。被告杨继东、陈金香、朱康福、张冬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继东、陈金香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所借原告毛北方本金25000元及利息(利息其中以本金2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7年5月27日止;本金25000元自2016年10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时止);二、被告朱康福、张冬林应对被告杨继东、陈金香所借原告毛北方的本金25000元及利息负连带偿还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可以向被告杨继东、陈金香追偿;三、驳回原告毛北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3元(简易程序审理),由被告杨继东、陈金香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及预交上诉费625元,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危先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赖荣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