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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25民初1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郭德中与候遂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德中,候遂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5民初1872号原告:郭德中,男,1964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被告:候遂正,男,约47岁,汉族,住襄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德中诉被告候遂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德中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郭德中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德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德中负担。审判员  孔令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晓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