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25民初1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郭德中与候遂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德中,候遂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5民初1872号原告:郭德中,男,1964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被告:候遂正,男,约47岁,汉族,住襄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德中诉被告候遂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德中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郭德中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德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德中负担。审判员 孔令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晓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