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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刑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董国友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国友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81刑初52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国友,又名董社会,男,196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新沂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新沂市。1999年3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0年1月2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2010年8月16日释放。此次,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5月7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新沂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7〕4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国友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国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九十月份,被告人董国友在新沂市双塘镇自家后门前种植大量毒品原植物。2017年5月7日新沂市公安局双塘派出所民警发现该片毒品原植物,现场铲除并扣押。经清点,被告人董国友种植罂粟946株。经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鉴定,被告人董国友种植的原植物系罂粟(又名鸦片花)。被告人董国友于2017年5月7日经新沂市公安局双塘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董国友在庭审中未提出异议,且有新沂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植物材料鉴定报告,执法视频,被告人董国友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国友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依法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国友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董国友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工作管理机关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董国友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董国友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新沂市公安局依法扣押的罂粟946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刘 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郁秀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