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29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杨康杰诉苏子雄、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甘庄街道办事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康杰,苏子雄,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甘庄街道办事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29民初191号原告:杨康杰,男,1979年2月23日生,住红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干斗,江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苏子雄,男,1965年5月22日生,住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被告: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甘庄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元江县甘庄街道政府大楼。负责人:苗永平,系该街道办事处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航,云南法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东风南路**号。法定代表人:易武,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杨康杰与被告苏子雄、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甘庄街道办事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杨康杰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康杰以被告苏子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中心支公司已履行赔偿义务,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康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康杰负担。审判员 方紫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成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