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5民初2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县支行与范永增、范永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县支行,范永增,范永民,翁小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270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县支行负责人:周永蔚职务:行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5706717062J地址:郸城县新华路304号被告范永增,男,1955年11月11日出生,住郸城县。被告范永民,男,1952年11月3日出生,住郸城县。被告翁小梅,女,1970年8月5日,住郸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县支行诉被告范永增、范永民、翁小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朱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