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9民初1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梁栋与邹冲飞、杨树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栋,邹冲飞,杨树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29民初1196号原告:梁栋,男,199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万全区。被告:邹冲飞,男,198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万全区。被告:杨树恺(凯),男,198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万全区。原告梁栋与被告邹冲飞、杨树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栋、被告邹冲飞、被告杨树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28日被告邹冲飞向我借款5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67%计算,并于当日写下借条,被告杨树恺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事后因我急需用钱多次向二被告催要,均未果。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我的诉讼请求。被告邹冲飞辩称,借款的事实存在,我现在没钱,我同意慢慢偿还。被告杨树恺辩称,我不知道我是担保人,邹冲飞借款时给我打电话让我过去签个字,我根本不知道签的什么字。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28日被告邹冲飞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率1.67%,借款期限至2016年6月28日。被告杨树恺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借款偿还期限届满两年。借款后,被告未偿还过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上述事实,原告与二被告均无异议,且有原告提供的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一份为据,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邹冲飞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存在,有关原、被告约定的借款利率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给付利息的请求理由正当,予以支持。被告杨树恺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杨树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邹冲飞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邹冲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梁栋借款本金50000元,并从2015年6月28日起按月利率1.67%给付原告利息至借款本金给付之日;二、被告杨树恺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杨树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邹冲飞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保全费520元,共计1045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霍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彬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