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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4财保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清军与沈立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清军,沈立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4财保297号申请人:王清军,男,1960年11月30日出生,现住孙吴县畜牧小区。被申请人:沈立刚,男,1972年6月26日出生,现住孙吴县城区。申请人王清军于2017年7月26日因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沈立刚名下的房产一处和汽车一辆,担保人李姝婧以其名下的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为了防止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沈立刚名下的房产一处,该房产证编号为S20******-*号,期限3年;查封被申请人沈立刚名下的汽车一辆,该车牌号为黑N*****,期限2年。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王清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蒋保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