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107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卡、孙峻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卡,孙峻涛,李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0726号之一申请人:王卡,男,1968年7月2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孙峻涛,男,1969年3月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李伟,女,1968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王卡与被申请人孙峻涛、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卡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孙峻涛、李伟价值42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其担保人刘宗东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丰田牌汽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王卡的担保人刘宗东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丰田牌汽车一辆,限额42万元;二、查封的期限为2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