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刑更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陈奋卫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奋卫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994号罪犯陈奋卫,男,1950年10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大专文化,原任福建省三明市国家税务局副局长(副处级),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服刑。本院于2004年3月12日作出(2004)三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奋卫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03年8月30日起至2023年8月29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陈奋卫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25日以(2004)闽刑终字第2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6月9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服刑期间,罪犯陈奋卫因患有严重疾病于2011年4月29日保外就医,2014年4月29日被收监执行。本院于2007年4月29日作出(2007)三刑执字第434号刑事裁定,减去罪犯陈奋卫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于2009年8月26日作出(2009)三刑执字第1473号刑事裁定,减去罪犯陈奋卫有期徒刑二年;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5)三刑执字第771号刑事裁定,减去罪犯陈奋卫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6月29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7年6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严永洪、代理检察员罗兴照,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民警邓某、廖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陈奋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奋卫系老年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减刑间隔时间2015年4月至2016年12月累积考核分2330分,表扬3次。本次申请减刑前已上缴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奖励审批表、福建省罚没款收据、福建省行政没收款收据、证人刘某、林某1的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奋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奋卫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03年8月30日起至2018年1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昂审判员 王 建 芬审判员 刘 涌 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美珍(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