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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执1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天津北方五金机电城有限公司、王向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北方五金机电城有限公司,王向捷,杨光跃,郑爱景,靳涛,程储兰,孙永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153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北方五金机电城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与密云路交口北方城三区31-1-2923,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6764680-0。法定代表人陈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项喆,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媚,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向捷,男,1955年9月6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纺织专件厂职工,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杨光跃,男,195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和平区。被执行人:郑爱景,女,197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华县。被执行人:靳涛,男,198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被执行人:程储兰(程桂香),女,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兴化市。被执行人:孙永占,男,198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东林光电业主,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杞县。本院在执行天津北方五金机电城有限公司与王向捷、杨光跃、郑爱景、靳涛、程储兰(程桂香)、孙永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郑爱景等已将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密云一支路5号房屋(面积500平方米)返还天津北方五金机电城有限公司。经查,被执行人王向捷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建平审判员  张保群审判员  孙志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慧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