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3民初1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赵昌义与查运、季景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昌义,查运,季景江,季晓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1551号原告赵昌义,男,汉族,1944年6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委托代理人赵凤阁,河南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查运,男,汉族,1968年1月11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被告季景江,男,汉族,年龄不详,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被告季晓辉,男,汉族,年龄不详,住址同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滏西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8055652606。负责人张沄辰。原告赵昌义诉被告查运、季景江、季晓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因原告应预交而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经本院依法向其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后,其也未缴纳,也未向本院依法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昌义撤回对被告查运、季景江、季晓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的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世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楚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