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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9民初4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孙国凤与满金财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凤,满金财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4090号原告:孙国凤,女,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告:满金财,男,46岁,汉族,农民,住宁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国凤与被告满金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国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费22元,由孙国凤负担。审判员  李伟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温大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