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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执恢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孔令宽与张兴振、王颖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令宽,张兴振,王颖,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子镇天虹颖萍机械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执恢269号申请执行人:孔令宽,男,汉族,1956年9月13日生,住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张兴振,男,汉族,1962年1月16日生,住址: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王颖,女,汉族,1979年6月15日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子镇天虹颖萍机械加工厂,住所: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子镇砬子山村。经营者:王颖本院在执行孔令宽与张兴振、王颖、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子镇天虹颖萍机械加工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7月26日,申请执行人孔令宽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以”被执行人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待具备执行条件再申请恢复执行”为由,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大民一初字第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在本裁定生效后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董国建审判员  祁宏斌审判员  张宏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