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4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刘某与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牛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4807号原告:刘某,男,1987年9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牛某,男,出生年月及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原告刘某与被告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乔慕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