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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保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管德国、邱玉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德国,邱玉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保279号申请人管德国,男,汉族,住胶州市。被申请人邱玉洋,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管德国与被申请人邱玉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管德国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邱玉洋名下的鲁号捷豹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118300元),并以申请人管德国所有的位于胶南市海西东路138号8栋1单元1708号房产一处(南房地权市字第号)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以(2017)鲁0281民初70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邱玉洋名下的鲁号捷豹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转让。二、查封申请人管德国所有的位于胶南市海西东路138号8栋1单元1708号房产一处(南房地权市字第号),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转让。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慧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