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民初3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姬亮诉被告高刚柱、段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亮,高刚柱,段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3831号原告姬亮,男,汉族,1982年7月22日出生,初中文化,陕西省安塞县人,打工,现住延安市安塞。被告高刚柱,男,汉族,约33岁,陕西省佳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段健,男,汉族,约33岁,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姬亮诉被告高刚柱、段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联系方式,又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住址及下落不明的证据,且拒绝公告送达及交纳公告费用,现本院无法及时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相关法律材料,故原告所诉不符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姬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原告已预交,实际不予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 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延笑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