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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3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王小青与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黄山轩辕国际大酒店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青,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黄山轩辕国际大酒店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003民初84号原告(并案被告):王小青,女,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后昌,安徽徽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楷平,黄山区法律援助中心甘棠镇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并案原告):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黄山轩辕国际大酒店,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金鼎大道。负责人:阳家飞,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桃,该公司法务室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柯伶俐,该公司法务室职工。原告王小青与被告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黄山轩辕国际大酒店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黄山轩辕国际大酒店(以下简称轩辕国际)与被告王小青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合并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于2017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小青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楷平,轩辕国际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桃、柯伶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小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被告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克扣工资3638元;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7000元;4、依法判令被告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按比例发放年终绩效奖金4270元;5、依法判令被告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两倍工资补偿金18000元;增加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4月份克扣王小青周末加班工资1799.5元、法定假加班工资395元;2、要求被告支付2015年考核奖835元;3、要求支付2016年年终奖345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王小青变更诉讼请求第四项认为这与增加诉讼请求第三项重叠,以增加诉讼请求3450元为准。王小青诉称:2008年6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原告被聘请到轩辕国际工作,从事餐饮服务、洗碗等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5份。2016年3月至9月期间,原告王小青因患病,持黄山区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病假证明到轩辕国际请假,被告说医院病假证明没有用,只能抵冲休假,经查阅工资对账单,轩辕国际共将我2016年3月、5月共计12天病假抵冲我的积假和休假。2016年8月、9月共计14天病假工资只按基本工资70%计发,并且扣除6天休假日加班工资,这不符合劳动法规定。轩辕国际共克扣我工资3448元。2016年8月14日,本人因病情严重没去上班,被按旷工处罚(扣100元工资和半天出勤)。轩辕国际此次共克扣我工资190元(其中罚款100元,工资90元)。2016年7、8月份,连续高温,我们连续工作10个小时以上,且8个人的编制4个人干活,变相加大了劳动者劳动强度,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且未发放加班费。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我有权提出解除合同,轩辕国际需向我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17000元(2000元×8.5年)。另根据法律规定,要求被告向我支付因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2016年2月至10月两倍工资差额18000元(每月2000元×9个月)。王小青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轩辕国际支付其4月至8月周末加班工资按两倍算和法定假加班费按3倍算,应支付2016年4月至8月周末加班费1799.5元、法定假加班工资395元,合计2194.5元。轩辕国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轩辕国际不予承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7000元;2、判决轩辕国际无需支付王小青15**.43元;3、诉讼费由王小青承担。轩辕国际诉称:2016年12月25日,被告因病假工资等问题申请劳动仲裁,黄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黄劳人仲第125号仲裁裁决轩辕国际支付王小青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700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方无克扣、拖欠工资的主观故意,且计算数额有误。我方代扣了王小青个人应缴纳的三险二金一费,根据计算,我方8月份少付王小青工资73.5元、9月份少付工资98.86元,加上王小青旷工扣除的100元,总共少付差额为272.41元。该数额较小,不足以影响其正常的生产生活,并不是迫使王小青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因此,请求判决轩辕国际无需承担解除合同的补偿金17000元。诉讼中,轩辕国际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判决轩辕国际无需支付王小青15**.43元。理由为2016年8月,王小青请病假7天,扣除其因病假而少发的工资及其个人应缴纳的三险二金一费642.75元后,王小青实际领取工资510.61元。2016年9月。王小青病假7天,扣除病假而少发的工资及王小青个人应缴纳的三险二金一费642.75元之后,王小青当月领取工资为585.27元。仲裁要把王小青应扣缴纳保险的642.75元当做应由轩辕国际承担的义务,且遗漏已发工资585.27元未做扣减。请求判决轩辕国际无需支付王小青15**.43元。王小青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劳动合同书5份、病假证明、轩辕国际2016年4至9月薪资发放表。轩辕国际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轩辕国际2016年4至9月薪资发放表、轩辕国际2016年4至9月周末及法定假加班费发放表、轩辕国际2016年4至9月绩效工资发放表、王小青工资对帐单。本院在仲裁部门调取的证据有:(2016)黄劳人仲字第125号仲裁裁决书、王小青关于签订固定期限合同申请一份、轩辕国际大酒店薪资优化方案一份。双方当事人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提出了如下质证意见:王小青认为,关于签订固定期限合同申请不是自愿写的;法定假加班费发放表中其日工资26元不合理。轩辕国际认为,(2016)黄劳人仲字第125号仲裁裁决书中查明事实部分中关于王小青在2016年8月、9月的工资发放计算有误。本院对当事人提供的劳动合同书5份、病假证明、轩辕国际2016年4至9月薪资发放表、轩辕国际2016年4至9月薪资发放表、轩辕国际2016年4至9月周末及法定假加班费发放表、轩辕国际2016年4至9月绩效工资发放表、王小青工资对帐单等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自2008年6月王小青到轩辕国际从事餐饮服务工作,双方分别于2008年6月、2009年6月、2010年4月、2015年1月、2016年1月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轩辕国际为王小青缴纳了社会保险费。2016年10月25日王小青以轩辕国际克扣其工资等为由向黄山市黄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要求与轩辕国际解除劳动合同;2、要求轩辕国际支付克扣工资3638元;3、要求轩辕国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7000元;4、要求轩辕国际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按比例发放年终绩效奖金4270元;5、要求轩辕国际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两倍工资补偿金18000元。2017年1月4日,黄山市黄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2016年10月25日始王小青与轩辕国际解除劳动合同;轩辕国际支付王小青工资1500.43元;轩辕国际支付王小青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7000元,驳回了王小青的其它仲裁请求。王小青与轩辕国际均不服仲裁,向本院起诉。王小青在轩辕国际连续工作八年零五个月。根据双方2016年1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王小青的工资按照黄山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薪酬管理制度》执行,王小青月工资的组成为,岗位工资920元+绩效工资600元+加班工资,其中对加班工资的规定为:加班工资指酒店每月以经济补偿方式冲抵员工6天假期,标准为日工资×200%×6天(余假调休,超额休假天数按同标准扣除)。王小青的月工资为1520元+加班工资(按实际加班情况另发放)。2016年8月轩辕国际少发王小青工资额为173.5元(1520元-病假7天扣193.14元-代缴的五险二金642.75元-已发510.61元);2016年9月,轩辕国际少发工资98.84元(1520-假7天扣193.14元-代缴的五险二金642.75元-已发工资585.27元)。另查,2016年8、9两月,轩辕国际每月代扣应由王小青个人支付的费用为642.75元(其中养老保险227.92元、住房公积金314元、失业保险14.25元、医疗保险66.98元、工会费4.6元、企业年金15元);2016年黄山区最低工资为1150元;王小青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前12月的平均工资为2112元。双方对解除劳动合同无异议。但对支付相关工资及经济补偿等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本院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应受到法律保护,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王小青在轩辕国际连续工作八年零五个月,其患病通过正常途径请病假,进行医疗时,依法可享受六个月累计病休三个月的医疗期。在法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标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轩辕国际2016年8月、9月其少支付王小青工资272.41元(其中包含对王小青罚款100元),轩辕国际未足额支付王小青工资的事实存在,轩辕国际认为未支付的工资数额较少,不构成法律上的克扣工资,不予支付补偿金的观点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王小青提出要求轩辕国际支付经济补偿金17000元(2000元×8.5年),其计算基数未超过王小青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前12月的平均工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关于王小青要求轩辕国际给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两倍工资补偿金18000元的诉求,其未提交证据证明是受胁迫而签订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此诉求不予支持。对王小青提出的轩辕国际向其支付2016年4月至8月份克扣的周末加班工资1799.5元、法定假加班工资395元,根据现有证据表明轩辕国际已按约支付,故对该诉求不予支持;关于王小青提出的2015年考核奖835元,2016年年终奖3450元的诉求,因其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一、王小青与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黄山轩辕国际大酒店自2016年10月25日起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二、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黄山轩辕国际大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小青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7000元;三、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黄山轩辕国际大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小青工资272.41元;四、驳回王小青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黄山轩辕国际大酒店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王小青与被告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黄山轩辕国际大酒店劳动合同纠纷案受理费,原告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黄山轩辕国际大酒店与被告王小青劳动合同纠纷案受理费,共计20元,由王小青负担5元,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黄山轩辕国际大酒店负担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志奇审 判 员  陈家礼人民陪审员  钱黎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雪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