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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2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广州临海贸易实业有限公司、本溪北台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临海贸易实业有限公司,本溪北台铸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南英进出口有限公司,广州南沙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20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临海贸易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本溪北台铸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继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钢、赵庆敏,该公司员工。一审被告:广州南英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金城。一审被告:广州南沙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家园。上诉人广州临海贸易实业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115民初21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广州临海贸易实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涉案合同履行地实际上为广州南伟码头白驹物流仓库,该仓库具体位于南沙港口区域,本案合同纠纷实际上为发生在港口所涉的商事合同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七条等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属于专属管辖,依法应当由南沙港口所在地的广州海事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交广州海事法院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专属管辖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三被告的住所地均属于广州市南沙区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钜审判员 林幼吟审判员 彭 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丽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