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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1执恢4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兰发怀、谭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发怀,谭媛,谭付兵,谭付华,谭付松,谭付祥,谭付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恢4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兰发怀,男,生于1980年3月22日,汉族。申请执行人谭媛,女,生于1992年5月10日,汉族。申请执行人谭付兵,男,生于1971年12月27日,汉族。被执行人谭付华,男,生于1955年9月9日,汉族。被执行人谭付松,男,生于1953年11月12日,汉族。被执行人谭付祥,男,生于1957年9月12日,汉族。被执行人谭付俊,男,生于1965年5月9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光才(被执行人共同委托),四川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辑之(被执行人共同委托),四川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兰发怀、谭付兵、谭媛、高炳林等人与谭付华、谭付松、谭付祥、谭付俊借款纠纷系列案中,被执行人及代理律师李光才与债权人代表、债权人协商一致同意以资抵债,并实行自由选择组合。给未参与自由组合以资抵债的债权人按分配比例留足了相应的财产,预留的资产由法院拍卖后处理。2017年1月5日,债权人代表与四被执行人及代理律师达成了以资抵债的协议:四被执行人所有的仁寿县××州路欧洲映像二期房地产(门市及营业房、车库),监证号0207279、0207280号等共计12080.89平方米,作价83609555元抵偿债权人的借款83609555元;四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共同委托胡玉英办理资产转移、变更登记、以资抵债等手续;抵偿的资产转移、变更产生的税、费由债权人自行负担。被执行人谭付祥、伍茂文位于欧洲街××楼××楼××号[仁国用(2014)第9155号、监证:0207246、0207245]的营业房269.69平方米作价1752985元,抵偿申请人谭媛(债权1190000元)的债务共计1190000元,面积183.54平方米,所占份额68.1%;抵偿申请执行人兰发怀(债权250000元)的债务共计250000元,面积38.46平方米,所占份额14.1%。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根据申请人的中止执行申请书,本案未履行部分,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眉民终字第6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效力。审判长  代开智审判员  王 超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红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