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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刑更1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孙艳龙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艳龙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刑更1466号罪犯孙艳龙,男,1986年03月1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人,小学文化。现在梨园监狱服刑。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0日作出(2010)南刑初字第2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艳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共同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死亡赔偿金共计234991.5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6月19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12月10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现刑期止日:2018年11月10日。执行机关梨园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并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梨园监狱认为,罪犯孙艳龙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并提交奖励证等相关证据材料。据此建议对该犯减刑七个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罪犯孙艳龙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执行机关呈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孙艳龙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2016年获得上半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获得下半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获得下半年监狱级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具的罪犯认罪悔罪书、减刑审核表、罪犯审批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奖励证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艳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二分院的检察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艳龙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死亡赔偿金234991.50元不变。(刑期自2009年9月11日至2018年4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健审判员 朱 靖审判员 郭 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仝伟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