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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执627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刘春生与李小伟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生,李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6执627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春生,男,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执行人:李小伟,男,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春生与被执行人李小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小伟名下的渝AJ****汽车一辆,但该车下落不明,无法处置。于2017年7月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小伟在重庆市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当领取的工程款37000元,因该工程尚未办理结算,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截止到2017年7月26日,扣除已执行到位的803元,被执行人李小伟尚欠申请执行人刘春生34535元以及相应的利息,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430元。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程序已无继续进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06执627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华审 判 员  殷建华代理审判员  赵祝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雨竹 微信公众号“”